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1年度,18號
TCDM,101,智附民,18,201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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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合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儒
被 告 吳其儒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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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