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1年度,13號
TCDM,101,智簡,13,2012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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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13號
                   101年度智簡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銘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0 年
度偵字第25650 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19984 號)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智易字
第12號、101 年度智易字第20號),改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銘祥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又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至15及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銘祥明知如附件一所示海綿寶寶之商標圖樣(註冊/ 審定 號詳附件一),係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指定 使用於玩具、書寫用具、筆等商品,未得該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且 該商標之商品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 詎吳銘祥明知其於民國99年8 月之前,在大陸地區廣州市國 際玩具城,以每件人民幣2 元至5 元不等之價格,所購入之 商品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許可或授權而使用前揭商標圖樣之 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99年 8 月間某日起,在其所經營位於臺中市潭子區○○○路59號 「玩偶世界」之營業處所內,以每件新臺幣10元至30元不等 之價格,批發販賣予娃娃機業者及夜市業者。嗣經警獲報後 ,於100 年5 月16日在吳銘祥上揭營業處所扣得如附表一編 號12至1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以上為100 年度偵字第2565 0 號起訴之犯罪事實)。
吳銘祥明知如附件二所示之商標圖樣(註冊/ 審定號詳附件 二),分別為美商迪士尼公司、國際影視公司、日商三麗鷗 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公司、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德商保時捷公司、芬蘭商NOKIA 公司、



義大利商法拉利公司、香港商霽霽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 用於文具、玩具及電子用品等商品,未得該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且 該商標之商品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 詎吳銘祥明知其在99年7 月之前,向大陸地區不詳廠商以每 件新臺幣2 元至1,000 元不等之價格,所購入之商品係未經 上開商標權人許可或授權而使用前揭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 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99年7 月間某日 起,在其所經營位於臺中市潭子區○○○路59號「玩偶世界 」之營業場所內,以每件新臺幣10元至2,000 元不等之價格 ,批發販賣予商家及夜市業者。嗣經警獲報後,於100 年1 月24日,在吳銘祥上揭營業處所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 標商品(以上為100 年度偵字第19984 號追加起訴之犯罪事 實)。
二、證據名稱:
㈠犯罪事實㈠部分:
理律法律事務所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鑑定意見書及中文譯文(見警卷第 32至54頁)。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見警卷 第63至65頁、第69至79頁)。
⑶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蒐證照片影本4 張(見警卷第80 頁、第89至90頁)。
⑷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⑸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㈡犯罪事實㈡部分:
⑴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見警卷第6 頁)。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影本(見警卷 第11至31頁)。
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 卷第37至101 頁)。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日本動畫 股份有限公司─櫻桃小丸子、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 公司─小叮噹)、授權證明書(見警卷第103 至126 頁) 。
理律法律事務所函、委任書及中文譯文、鑑定報告書及中 文譯文、鑑價報告書及中文譯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SONY蘇妮)(見警卷第127至135頁)。 ⑹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美國 蘋果公司─iphone)(見警卷第136至139頁)。 ⑺益群法律事務所鑑定及估價報告書、委任書及中文譯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德國保時捷股份有 限公司)(見警卷第140至143頁)。
⑻委任書及中文譯文、NOKIA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諾基 亞公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見警卷第144至151頁)。 ⑼委任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黑白豬)、SNOOPY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SNOOPY)(見警卷第152至160頁)。 ⑽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任天 堂─瑪莉歐)(見警卷第161至169頁)。 ⑪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迪士尼)(見警卷第171至193頁)。 ⑫訂貨單(見警卷第196至198頁)。
⑬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⑭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三、量刑之理由:
㈠按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 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商標法第82條定有處罰規定;而該 條所稱之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 ,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 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2至15之商品,及附表二所示之商品 ,均係被告購入後,放置於所經營之「玩偶世界」賣場貨架 上,供作批發販賣之用等情,為被告所是認(見警卷第59頁 、第2 頁),足見被告購入上開商品,顯具有營利之目的, 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成立販賣之行為。再按刑法上之接續犯 ,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 第508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自99年8 月間起至100 年5 月16日為警查獲止,及自99年7 月間起至100 年1 月24 日為警查獲止,在同一地點陸續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多次 行為,均係侵害同一法益,時間緊密,地點相同,均應論以 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是核被告吳銘祥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 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



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取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竟擅自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權,造成其經營利益之損害 ,並破壞我國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殊屬不該; 另兼衡被告遭查扣之仿冒商品數量尚鉅;及其犯後始終坦承 犯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為 批發賣場負責人之生活狀況、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所獲之 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至15及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 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 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吳銘祥明知如附件一所示之喜羊羊(起訴 書誤載為喜洋洋)動畫之主角圖案之商標名稱及圖樣(註冊 / 審定號詳附件一),係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 司(起訴書均誤載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及大陸地區申請註冊登記,現仍於專用期間內 ,指定使用於服裝等商品,未得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且該商標之 商品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又其在不 詳時間,向大陸地區不詳廠商以每件人民幣2 元至5 元不等 之價格,所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係未經商標權人英屬 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許可或授權使用商標之仿冒 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99年8 月間 某日起,在其設在臺中市潭子區○○○路59號之營業處所內 ,以每件新臺幣10元至3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 。嗣經警獲報後,在吳銘祥上揭營業處所扣得如附表一所示 之仿冒商品。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罪等語。
㈡惟查:
⑴附件一所示之喜羊羊動畫主角圖案,並未向我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僅在大陸地區取得著作權 ,此見附件一所附之著作權登記證書即明,並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屬實;況告訴人英 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亦係委任律師提起侵害著 作權之告訴。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起訴被告犯有商標法第82條 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應屬誤會。又附件一所示之喜羊羊



動畫主角圖案,既已在大陸地區取得著作權,則被告未經著 作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明知附表一編號1 至11之商品,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竟仍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自屬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從而被告此部分所為既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 之1 第2 項之罪,檢察官起訴書竟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82條 之罪,尚有未洽,惟因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 變更檢察官起訴書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⑵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著 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就此部分業與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 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1 年3 月19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 首開說明,本院就上開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原應為不受理之判 決,然因公訴人既認此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 科刑之違反商標法部分(海綿寶寶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00 條、第450 條第1 項 ,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 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
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附表一:
┌──┬────────┬──┬─────────┐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 │個 │ │
├──┼────────┼──┼─────────┤
│1 │喜羊羊木盒 │213 │業經撤回告訴,不另│
│ │ │ │為不受理之諭知 │
├──┼────────┼──┼─────────┤
│2 │喜羊羊木盒 │66 │同上 │
├──┼────────┼──┼─────────┤
│3 │喜羊羊口哨 │51 │同上 │
├──┼────────┼──┼─────────┤
│4 │喜羊羊電風扇 │74 │同上 │
├──┼────────┼──┼─────────┤
│5 │喜羊羊原子筆 │9 │同上 │
├──┼────────┼──┼─────────┤
│6 │喜羊羊MP3 │36 │同上 │
├──┼────────┼──┼─────────┤
│7 │喜羊羊茶杯 │29 │同上 │
├──┼────────┼──┼─────────┤
│8 │喜羊羊撲滿 │73 │同上 │
├──┼────────┼──┼─────────┤
│9 │喜羊羊指甲剪 │23 │同上 │
├──┼────────┼──┼─────────┤
│10 │喜羊羊玩具 │24 │同上 │
├──┼────────┼──┼─────────┤
│11 │喜羊羊鑰匙圈 │59 │同上 │
├──┼────────┼──┼─────────┤
│12 │海綿寶寶原子筆 │624 │ │
├──┼────────┼──┼─────────┤
│13 │海綿寶寶口哨 │102 │ │




├──┼────────┼──┼─────────┤
│14 │海綿寶寶印章 │36 │ │
├──┼────────┼──┼─────────┤
│15 │海綿寶寶茶杯 │10 │ │
└──┴────────┴──┴─────────┘
附表二: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1 │仿冒三麗鷗筒子 │27 │ │
├──┼─────────────┼────┼───┤
│2 │仿冒三麗鷗大眼蛙風扇 │19 │ │
├──┼─────────────┼────┼───┤
│3 │仿冒三麗鷗酷企鵝零錢包 │60 │ │
├──┼─────────────┼────┼───┤
│4 │仿冒三麗鷗KITTY筆 │264 │ │
├──┼─────────────┼────┼───┤
│5 │仿冒三麗鷗水壺 │15 │ │
├──┼─────────────┼────┼───┤
│6 │仿冒三麗鷗酷樂米面紙盒 │9 │ │
├──┼─────────────┼────┼───┤
│7 │仿冒三麗鷗筆袋 │4 │ │
├──┼─────────────┼────┼───┤
│8 │仿冒三麗鷗浴帽 │2 │ │
├──┼─────────────┼────┼───┤
│9 │仿冒三麗鷗KITTY零錢包 │182 │ │
├──┼─────────────┼────┼───┤
│10 │仿冒SONY影音播放器 │11 │ │
├──┼─────────────┼────┼───┤
│11 │仿冒APPLE iphone手機 │8 │ │
├──┼─────────────┼────┼───┤
│12 │仿冒MOTO FV008法拉利手機 │5 │ │
├──┼─────────────┼────┼───┤
│13 │仿冒法拉利手機 │4 │ │
├──┼─────────────┼────┼───┤
│14 │仿冒保時捷手機 │5 │ │
├──┼─────────────┼────┼───┤
│15 │仿冒NOKIA電池 │12 │ │
├──┼─────────────┼────┼───┤
│16 │仿冒國際影視小新玩具 │837 │ │




├──┼─────────────┼────┼───┤
│17 │仿冒國際影視小丸子玩具 │575 │ │
├──┼─────────────┼────┼───┤
│18 │仿冒國際影視多啦A夢玩具 │132 │ │
├──┼─────────────┼────┼───┤
│19 │仿冒國際影視多啦A夢零錢包 │28 │ │
├──┼─────────────┼────┼───┤
│20 │仿冒國際影視多啦A夢水壺 │3 │ │
├──┼─────────────┼────┼───┤
│21 │仿冒國際影視多啦A夢夜燈 │1 │ │
├──┼─────────────┼────┼───┤
│22 │仿冒黑白豬飾品 │96 │ │
├──┼─────────────┼────┼───┤
│23 │仿冒黑白豬瓶子 │203 │ │
├──┼─────────────┼────┼───┤
│24 │仿冒黑白豬錢筒 │54 │ │
├──┼─────────────┼────┼───┤
│25 │仿冒史努比指甲修剪組 │10 │ │
├──┼─────────────┼────┼───┤
│26 │仿冒史努比零錢包 │4 │ │
├──┼─────────────┼────┼───┤
│27 │仿冒任天堂瑪莉歐玩具 │53 │ │
├──┼─────────────┼────┼───┤
│28 │仿冒迪士尼面紙套 │45 │ │
├──┼─────────────┼────┼───┤
│29 │仿冒迪士尼零錢包 │19 │ │
├──┼─────────────┼────┼───┤
│30 │仿冒迪士尼玩偶 │27 │ │
├──┼─────────────┼────┼───┤
│31 │仿冒迪士尼面紙盒 │8 │ │
├──┼─────────────┼────┼───┤
│32 │仿冒迪士尼玩具 │9 │ │
├──┼─────────────┼────┼───┤
│33 │仿冒迪士尼筆袋 │3 │ │
├──┼─────────────┼────┼───┤
│34 │仿冒迪士尼鑰匙圈 │444 │ │
├──┼─────────────┼────┼───┤
│35 │仿冒迪士尼飾品 │141 │ │
├──┼─────────────┼────┼───┤
│36 │仿冒迪士尼耳機 │64 │ │




├──┼─────────────┼────┼───┤
│37 │仿冒迪士尼筆(小) │96 │ │
├──┼─────────────┼────┼───┤
│38 │仿冒迪士尼筆(大) │154 │ │
├──┼─────────────┼────┼───┤
│39 │仿冒迪士尼筆筒 │20 │ │
├──┼─────────────┼────┼───┤
│40 │仿冒迪士尼水壺 │15 │ │
├──┼─────────────┼────┼───┤
│41 │仿冒迪士尼時鐘 │6 │ │
├──┼─────────────┼────┼───┤
│42 │仿冒迪士尼尺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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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