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83號
TCDM,101,易,83,201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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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叔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82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叔禎明知詐欺集團常利用他人所申請 之行動電話詐騙,如將其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交由他人使用 ,可能成為「人頭電話」,使詐欺集團得以撥打行騙他人, 藉以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追查,仍不顧他人可能遭 受財產損害危險,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99年11月9日,在臺中市○○區○○路4段151號之通訊行 ,申辦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之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後,即將該等門號及其 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鳳 」之人轉交綽號「阿國」、「雞腱」所屬詐欺集團使用。而 綽號「阿國」、「雞腱」所屬詐欺集團早於99年12月13日下 午1時許起,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由該詐欺集團 某不詳成員,撥打林佳蓉娘家之00-00000000號電話,佯稱林 佳蓉申辦之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積欠電話費新臺幣(下同)4萬多 元,且稱林佳蓉在臺北富邦銀行遭一名槍擊要犯冒名開設帳 戶及盜領152萬元,要林佳蓉打「165」專線報案,林佳蓉因 一時心急,在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中即按指示輸入所謂「報 案專線」號碼後,電話轉接予該詐欺集團冒稱「張志雄」之 男子,該男子向林佳蓉表示會協助處理報案事宜,再將電話 轉接給冒充金管會「黃主任」之男子,由該男子向林佳蓉表 示需先提領存款帳戶內部分現金作為保證金,待案件結束後 即可領回,並要求林佳蓉提領70萬元,渠等可請求檢察官分 案調查以減輕罪刑,林佳蓉因而依指示前往石碇郵局提領70 萬元之現金準備作為保證金之用。嗣於同年12月14日上午, 該詐欺集團自稱「張志雄」之男子即撥打林佳蓉使用之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指示林佳蓉前往臺北市○○區○○ 街170號南港公園牌樓處交付保證金,再由該詐欺集團某自稱 「張佳欣」之女性成員冒充「收執執行官」,持不詳地點偽 造、上面蓋有「地檢署」公印之「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 命令」與「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前往南港公園牌樓處向 林佳蓉行使上開偽造公文書,使林佳蓉陷於錯誤而交付70萬 元,足生損害於法務部及檢察機關;該詐欺集團成員見輕易



即可向林佳蓉詐得金錢,遂接續由該詐欺集團冒充金管會「 黃主任」之男子,於同年12月14日晚間撥打電話給林佳蓉, 要求林佳蓉再將200萬元之定存解約並交出作為保證金,且相 約同年12月15日交付款項。該詐欺集團成員見林佳蓉再度受 騙後,即由首腦「阿國」於同年12月14日指示鍾凱鈞、劉烜 浩及邱獻樑(以上3人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另案審理)準備 於翌日租車北上向林佳蓉收款,鍾凱鈞等3人接獲指示後,於 同年12月15日上午推由邱獻樑前往臺中縣東勢鎮(已改制為臺 中市東勢區)上裕租賃有限公司租用車牌號碼3107-MM號自小 客車作為北上之交通工具,鍾凱鈞並於同日上午10時許,在 東勢鎮上之麥當勞前收取該詐欺集團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後2支門號申辦人張玉麒(原名張瑜庭)所涉幫助詐欺犯行 ,另經本院判決確定】後,將之分配予劉烜浩邱獻樑使用 ,另名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在逃共犯則負責居間聯繫 00000000000000號電話之詐欺集團首腦「阿國」,並指示使 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鍾凱鈞等人進行北上取款之 事宜。繼鍾凱鈞劉烜浩邱獻樑等人於同日下午抵達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與林佳蓉約定之臺北市○○區○○街附近時, 該詐欺集團之境外成員,一方面由假冒金管會「黃主任」之 男子與林佳蓉聯繫並催促其前往提款,一方面透過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指示劉烜浩前往便利商 店接收「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與「暫緩執行凍結 令申請書」等偽造之公文書,交給負責冒充「收執執行官陳 志明」之鍾凱鈞備用,劉烜浩則下車步行及負責跟蹤林佳蓉 。嗣於同日下午4時20分許,鍾凱鈞等人確定林佳蓉已抵達南 港公園牌樓,鍾凱鈞即下車冒充「收執執行官陳志明」與林 佳蓉會面,並準備向林佳蓉收取200萬元保證金而將上開2紙 偽造公文書交付林佳蓉行使,足生損害於法務部與檢察機關 ,隨遭埋伏於現場之警察當場查獲,警方同時查獲在旁跟蹤 監視之劉烜浩及駕駛3107-MM號自小客車把風之邱獻樑,並扣 得上開偽造之公文書2紙、接收傳真收據、上開犯罪使用之行 動電話4支(含SIM卡及充電器)、鍾凱鈞等3人所有用為相互聯 繫北上行騙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3支(含SIM卡)、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申請書、被害人住址及取款時間地點資料表、被害人穿 著註記資料、王叔禎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詐騙集團聯絡電話 資料表等物品。因認被告王叔禎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 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被告王叔禎業於101年5月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臺中分院死亡證明書 各1紙在卷可稽,揆之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 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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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裕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