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400號
TCDM,101,易,400,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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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毒偵字第3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慧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慧真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9月12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46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0年8月17日23時50分許為警採尿之時回溯120小時內之 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8月17日,因案被通緝,為警循線緝 獲,陳慧真並同意警方採尿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慧真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行,辯稱:伊真的沒有用過安非他命,伊只有用過海洛 因而已,伊長期都有在服用「治痛單」藥水,可能因此尿液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法院可向彰化縣埔心鄉楊玉隆庭醫學科診所調取伊的病歷資料,即可知道伊所服用的藥品 等語,並當庭提出未開封的「治痛單」藥水1瓶扣案。經查 :
㈠經本院函詢楊玉隆家庭醫學科診所於100年1月1日至100年8 月17日是否曾開立處方箋「治痛單」藥水予被告陳慧珍,該 院以101年6月8日楊診字第10101號函覆稱:「診療病患陳慧 真於100年1月1日至100年8月17日間,確實至本所就診七次 (1月19日、2月16日、3月29日、4月22日、5月11日、6月2 日與7月28日),此期間本所並未開立貴院所詢之處方箋內 容為「治痛單」藥水予陳慧真。且本所開業至今,原本即無 進藥此「治痛單」藥水藥方」等語,有該函文1紙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34頁)。且觀諸「治痛單」藥水之外包裝盒記 載,該藥水之適應症係緩解感冒之各種症狀,與被告於本案 發生前最近一次即100年7月28日至楊玉隆家庭醫學科診所



診之病症亦明顯不同。
㈡再者,被告於100年8月17日23時50分許經警採集尿液送檢驗 ,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按尿液檢驗方 法中,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進行確認檢驗者 ,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又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 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施用者 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 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一般於尿液 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古柯鹼為施用後1至4天、海洛因為2 至4天、嗎啡為2至4天、大麻為1至10天、安非他命為1至4天 、甲基安非他命為1至5天、MDMA為1至4天、MDA為1至4天、 Ketamine為2至4天等語,此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 局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920005609號函釋明確。準此,被 告所採集之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既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認被告於100年8月17日23時50分 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是被告上開所辯,應係卸責之詞,尚 難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 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裁定觀察 、勒戒後,仍無法戒除毒癮,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 禁令,且被告犯罪後未見悔意;兼衡酌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 ,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且被告前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科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戴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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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