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侵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昇和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24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昇和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劉昇和前因參與某社團之志工活動,而認識0000-000000( 以下簡稱A女,民國58年生,詳真實姓名對照表),2人僅 見過幾次面,平日甚少聯絡。於100年9月10日晚上,2人均 參加該社團所舉辦之中秋節烤肉活動,A女於活動結束後, 經友人邀約,於翌日(11日)凌晨1時許,至附近之臺中市 西屯區○○里○○路○段64之4號「金錢豹酒店」3樓包廂聚 會,劉昇和隨後亦先電詢A女後,前往同一包廂內喝酒。迄 同日凌晨3時許,A女如廁後,從包廂之廁所走出來時,劉 昇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先在廁所門前拉住A女講話, 接著將A女拉進廁所內,並將廁所門上鎖,旋即抱住A女, 強吻A女,先對A女上下其手後,強行解開A女之襯衫鈕扣 ,撫摸A女之胸部,並強拉A女之褲子,同時將其自己之褲 子拉鍊拉開後,露出陰莖,再緊抱A女,以其陰莖頂住A女 ,欲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A女則極力掙扎,且呼喊救命 ,惟因包廂內過於吵雜,致無人聽聞,迨至「金錢豹酒店」 幹部陳淑鈺發覺A女在廁所內遲未出來,且聽到廁所內有掙 扎的聲音,乃上前敲門,並將廁所門打開,見A女衣衫不整 且全身發抖,旋將A女拉出,劉昇和始未得逞。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於本院委任陳文慧律師為告 訴代理人。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 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
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 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檢察 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未爭執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 據,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 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本案之待 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應 認下列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之說明: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昇和於本院坦承不諱,且查:1、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要去廁所,他從廁 所出來之後,又走過來拉住我,把我拉到廁所,將廁所門鎖 起來,接下來就強吻我,而且對我上下其手,有動手脫我的 衣物,我當天穿襯衫及牛仔褲,他把我的襯衫扣子全部解開 ,伸手進去摸我的胸部,他沒有解開我的內衣,有用手要伸 到內衣去摸我的胸部,我用手去擋,他接下來就往下要解開 我的褲子,他有解開我的牛仔褲的鈕扣,並且試著要將拉鍊 拉開,但是牛仔褲不好拉開,他沒有伸手摸我的下體,他有 將自己的褲子拉鍊拉開,他當時是穿短褲,有露出他的生殖 器,有勃起,因為他當時抓住我,所以他的生殖器有碰到我 的身體,我嚇到了,後來我有大叫,但是包廂很吵,事後朋 友跟我說,我們進去約半小時,當時劉昇和應該有醉,但是 還有意識,我有跟他說,叫他不要這樣做,但他都沒有說什 麼,繼續他的動作,他應該是要對我強制性交,後來是金錢 豹的幹部將我拉出來,因為她覺得我消失很久,而且她一直 敲門都沒有回應,因為外面敲門敲的很大聲,劉昇和就有比 較收斂,我趕緊將門打開等語(偵卷第25頁背面至26頁)。2、證人陳淑鈺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伊是金錢豹酒店的幹部,A 女是伊的客戶,伊於100年9月11日凌晨3時許,進入3樓包廂 找A女,包廂內的其他人表示A女在廁所內和一名男子在聊 天,伊在位置上等了將近20幾分鐘,都沒有看到A女出來, 就到廁所前查看,聽到廁所內有掙扎的聲音,伊覺得不對勁 ,看到廁所的門有開一條縫隙,就將門打開,並將A女拉出 來,伊當時看到A女的衣衫不整,上衣的扣子沒有扣好,已 經解開了,牛仔褲的扣子跟拉鍊也解開,而且全身一直發抖 ,都說不出話來,伊有問A女發生什麼事情,但是她一直發 抖說不出話來,當時A女是跟劉昇和在廁所內,伊將A女拉 出廁所後,有陪她一起坐,當時她很害怕,劉昇和一直要A 女過去坐在他旁邊,伊就不准,伊叫劉昇和的朋友管好劉昇 和,劉昇和有去我們公司道歉很多次,也有承認自己做錯事
情,他父母在最後一次也有到我們店內道歉,所以他來我們 店內3次,後面2次是來道歉的,他是跟A女道歉,他說他喝 醉酒,做錯事情,請求原諒等語(偵卷第8-9頁)。3、證人吳峰順(即吳少華)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當天晚上參 加完中秋節烤肉聚餐後,就去金錢豹酒店,是被告先過去, 伊才過去,當天被告喝蠻多酒的,伊在旁邊一直看著他,隨 後伊攙扶被告去廁所門口時,被告將A女半推半拉進去廁所 ,接著將門鎖上,2人在廁所待很久,伊有去敲門,結果沒 有回應,伊就回到位置上坐,後來金錢豹酒店的幹部進去廁 所將A女拉出來,請伊幫忙看著A女,當時A女的神色很驚 慌,嘴唇一直在顫抖,伊不好意思問A女發生什麼事情等語 (偵卷第19頁正、背面)。
4、證人魏美玉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和A女參加完烤肉聚餐後 ,就一起去金錢豹酒店,被告先打電話給A女,詢問A女可 否讓他過去,經過其他友人同意後,就讓被告過來金錢豹酒 店,因為伊當天是坐在包廂中間的位置,所以沒有注意到被 告和A女是何時進入廁所,直到A女從廁所出來後,伊看到 A女的表情怪怪的,隔天吳峰順打電話給伊,伊才知道發生 何事。隔天被告還在臉書上提到「昨天喝醉了,很屌」,讓 人看了很不愉快的內容,伊就約被告到辦公室見面,因為人 多嘴雜,又改到金錢豹酒店3樓包廂談,後來被告的哥哥有 到場,表示喝一杯酒就算了,否則要告就去告等語(偵卷第 20頁)。
5、又被告於案發後在臉書上留言,自承當天因酒後失控在廁所 對當事人不禮貌,親她、抱她,也承認自己做錯事,有其臉 書資料附卷可稽(核退卷第13-19頁),
6、綜上,被告於本院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項之強制性交 未遂罪。被告已著手於強制性交行為而不遂,爰依未遂之規 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係使用暴力違反A女之 意願,其僅有酒駕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前科,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佳,犯後於本院能 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 達成民事調解,分期賠償新台幣85萬元,此亦據告訴代理人 於本院陳明屬實,其深具悔意,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又被告係犯刑法第221條之罪,並受
緩刑之宣告,應依刑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25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