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1年度,213號
TCDM,101,交訴,213,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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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訴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標才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646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標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蕭標才於民國101 年1 月10日7 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OV -6226 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直 行後,行經廣福路與同志巷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 直行車先行,按其情節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 ,適簡祐鴻騎乘車牌號碼302-CUC 號重型機車行經該處時閃 避不及撞上,致簡祐鴻人車倒地,受有左腳挫裂傷之傷害( 過失傷害罪部分未據告訴)。詎蕭標才肇事致簡祐鴻受傷害 ,竟未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反基於逃逸之犯意,驅車逃逸 離去。嗣經行人記下蕭標才所駕駛前開自小客車之車號報警 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⑴告訴人簡祐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⑵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疑似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 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2 份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5張。⑶清泉醫院診斷證明書。⑷臺中 市大雅區調解委員會101 年民調字第215 號調解書1 份。⑸ 被告蕭標才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 並應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20,000元。經查,上開協商合 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 所列情形之一,檢察 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 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4 、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 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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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