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孟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
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何元銘告訴被告宋孟紋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提起公 訴,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1年6月19日具狀向本院撤回 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