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1年度,49號
TCDM,101,中簡附民,49,201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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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陳玫伶
被 告 何偉豪

宋懷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加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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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