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六五號
原 告 均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豐成營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百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柒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百玖拾叁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訴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