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01年度,28號
TCDM,101,中智簡,28,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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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智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1614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雅琴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KEROKEROKERO」 更正為「KEROKEROKEROPPI」。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4行「而從中牟利。」 補充為「而從中牟利,迄今獲利約1千元。」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更正如附表一。
㈣證據部分另補充:警員職務報告書及所檢附更正後之萬國法 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
二、關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一,茲分述如下 :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仿冒商品、數量欄記載「腰 包2個」,經本院調取扣案物品核對後,扣案仿冒HELLO KIT TY腰包數量僅有1個,且依警員職務報告書及所檢附更正後 之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亦將腰包數 量更正為1個,爰將仿冒HELLO KITTY腰包數量更正為1個。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仿冒商品、數量欄未記載「 風扇」,經本院調取扣案物品核對後,確有仿冒KEROKEROKE ROPPI風扇1個扣案,且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此有萬國 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在卷可佐,爰增 列仿冒KEROKEROKEROPPI風扇1個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仿冒商品、數量欄記載「手 提袋3個、讀卡機3個、零錢包2個」,經本院調取扣案物品 核對後,扣案仿冒DORAEMON手提袋共有4個、讀卡機僅有1個 ,並無零錢包。另依扣案物品照片(核退字卷第9頁左下照 片)所示,該照片內雖有3個扣案物品,然僅有右側扣案物 品為讀卡機,其餘2個扣案物品均為手機吊飾,而依國際影 視公有限公司於101年2月20日更正之鑑定報告書(偵字卷第 38頁)所載,原鑑定報告書記載之仿冒DORAEMON零錢包2個 ,應為仿冒櫻桃小丸子零錢包2個之誤載,爰將仿冒DORAEMO



N手提袋數量更正為4個、讀卡機數量更正為1個,並刪除仿 冒DORAEMON零錢包2個之記載。
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仿冒商品、數量欄記載「錢 包2個」,經本院調取扣案物品核對後,扣案仿冒櫻桃小丸 子零錢包共有3個,且依查獲現場照片(警卷第117頁右上照 片)所示,扣案零錢包確有3個,爰將仿冒櫻桃小丸子零錢 包數量更正為3個。
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仿冒商品、數量欄未記載「 手機吊飾2個」,經本院調取扣案物品核對後,扣案物品確 有仿冒CLASSIC MICKEY手機吊飾2個,且依博仲法律事務所 說明書(核退卷第21頁)所載,扣案物品有「Lilo and Sti tch、米奇」手機吊飾3個,另依扣案物品照片(核退字卷第 14頁下方照片)所示,確有仿冒Lilo and Stitch手機吊飾1 個、仿冒CLASSIC MICKEY手機吊飾2個,爰增列仿冒CLASSIC MICKEY手機吊飾2個。
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仿冒商品、數量欄記載「眼 鏡盒2個」,編號8仿冒商品、數量欄記載「眼鏡盒2個」, 經本院調取扣案物品核對後,扣案仿冒CLASSIC MICKEY眼鏡 盒、仿冒CLASSIC POCH眼鏡盒各僅有1個,另有仿冒Minnie 眼鏡盒1個,而依博仲法律事務所說明書(核退卷第21頁) 所載,扣案物品有「米奇、小熊維尼、米妮」眼鏡盒共3件 ,再依扣案物品照片(核退字卷第13頁上方照片)所示,扣 案物品有仿冒CLASSIC MICKEY眼鏡盒、仿冒CLASSIC POCH眼 鏡盒、仿冒Minnie眼鏡盒各1個,爰將仿冒CLASSIC MICKEY 眼鏡盒、仿冒CLASSIC POCH眼鏡盒數量均更正為1個,並增 列附表一編號11即仿冒Minnie眼鏡盒1個。 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仿冒商品、數量欄未記載「 捲尺」,經本院調取扣案物品核對後,確有仿冒LILO AND S TITCH捲尺1個,且依扣案物品照片(核退字卷第16頁右上照 片)所示,扣案物品確有仿冒LILO AND STITCH捲尺1個,並 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博仲法律事務所說明書1紙 (核退卷第21頁)在卷可佐,爰增列仿冒LILO AND STITCH 捲尺1個。
三、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 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甚鉅,累及我國國際名聲,然考 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業與被害 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之被授權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達 成和解,此有刑事陳報狀2紙、陳報和解狀1紙在卷可佐,態 度尚屬良好,及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雖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既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被 害人損害,足認確有悔意,且被害人均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 刑之機會,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後,當應知所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 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至於扣案之郵寄包裹信封1個,係被告用以寄送仿冒商標 商品予喬裝買家之員警,既經郵寄送達予員警收受,即不屬 被告所有,復非屬仿冒商標商品或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既非屬商標權人申請商標所指 定使用之商品或類似商品,即非仿冒商標商品(偵字卷第37 、50頁),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附表一:更正後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
│編│商標名稱 │註冊證號 │商標權人│仿冒商標商品、│
│號│ │ │ │數量 │
├─┼──────┼─────┼────┼───────┤
│1 │HELLO KITTY │00000000、│日商三麗│提袋1個、耳罩1│
│ │圖 │00000000、│鷗公司 │個、筆記簿1本 │
│ │ │00000000、│ │、指甲剪套組3 │
│ │ │00000000、│ │組、檯燈1個、 │
│ │ │00000000、│ │筆盒3個、收音 │




│ │ │00000000、│ │機1個、腰包1個│
│ │ │00000000 │ │ │
├─┼──────┼─────┼────┼───────┤
│2 │LITTLE TWIN │00000000 │同上 │耳罩1個 │
│ │STARS及圖 │ │ │ │
├─┼──────┼─────┼────┼───────┤
│3 │MY MELODY及 │00000000 │同上 │鏡子1個 │
│ │圖 │ │ │ │
├─┼──────┼─────┼────┼───────┤
│4 │KEROKEROKERO│00000000、│同上 │擠壓器2個、叉 │
│ │PPI及圖 │00000000 │ │子1支、風扇1臺│
├─┼──────┼─────┼────┼───────┤
│5 │DORAEMON小叮│00000000、│日商小學│撲克牌1個、眼 │
│ │噹及圖 │00000000、│館公司 │鏡盒1個、扇子1│
│ │ │00000000、│ │支、手提袋4個 │
│ │ │00000000、│ │、讀卡機1個、 │
│ │ │00000000、│ │收音機2個、鏡 │
│ │ │00000000、│ │子2個、名片夾1│
│ │ │00000000、│ │個、湯匙1支、 │
│ │ │00000000、│ │手機吊飾2個、 │
│ │ │00000000 │ │風扇1臺 │
├─┼──────┼─────┼────┼───────┤
│6 │櫻桃小丸子 │00000000、│日商動畫│手機吊飾2個、 │
│ │及圖 │00000000 │公司 │零錢包3個 │
├─┼──────┼─────┼────┼───────┤
│7 │CLASSIC MICK│00000000 │美商迪士│眼鏡盒1個、觸 │
│ │EY及圖 │ │尼公司 │控筆1支、手機 │
│ │ │ │ │吊飾2個 │
├─┼──────┼─────┼────┼───────┤
│8 │CLASSIC POOH│00000000、│同上 │眼鏡盒1個、牙 │
│ │及圖 │00000000、│ │刷架2個、耳罩1│
│ │ │00000000、│ │個 │
│ │ │00000000 │ │ │
├─┼──────┼─────┼────┼───────┤
│9 │LILO AND STI│00000000、│同上 │讀卡機3個、手 │
│ │TCH │00000000、│ │機吊飾1個、名 │
│ │ │00000000 │ │片夾1個、捲尺1│
│ │ │ │ │個 │
├─┼──────┼─────┼────┼───────┤
│10│Miss Bunny圖│00000000 │同上 │手提袋1個 │




├─┼──────┼─────┼────┼───────┤
│11│Minnie圖 │00000000 │同上 │眼鏡盒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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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案應沒收之物
┌─┬───────────┬──┬─────────────┐
│編│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數量│商標權人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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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HELLO KITTY 提袋 │1個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2 │仿冒HELLO KITTY 耳罩 │1個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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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HELLO KITTY 筆記簿│1本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4 │仿冒HELLO KITTY 指甲剪│3組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套組 │ │ │
├─┼───────────┼──┼─────────────┤
│5 │仿冒HELLO KITTY 筆盒 │3個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6 │仿冒HELLO KITTY 收音機│1個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7 │仿冒HELLO KITTY 腰包 │1個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8 │仿冒HELLO KITTY 檯燈 │1個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9 │仿冒LITTLE TWIN STARS │1個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耳罩 │ │ │
├─┼───────────┼──┼─────────────┤
│10│仿冒MY MELODY鏡子 │1個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11│仿冒KEROKEROKEROPPI擠 │2個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壓器 │ │ │
├─┼───────────┼──┼─────────────┤
│12│仿冒KEROKEROKEROPPI叉 │1支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子 │ │ │
├─┼───────────┼──┼─────────────┤
│13│仿冒KEROKEROKEROPPI風 │1個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扇 │ │ │
├─┼───────────┼──┼─────────────┤
│14│仿冒DORAEMON小叮噹撲克│1個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 │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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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仿冒DORAEMON小叮眼鏡盒│1個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
│16│仿冒DORAEMON小叮噹扇子│1支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
│17│仿冒DORAEMON小叮噹手提│4個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 │袋 │ │ │
├─┼───────────┼──┼─────────────┤
│18│仿冒DORAEMON小叮噹讀卡│1個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 │機 │ │ │
├─┼───────────┼──┼─────────────┤
│19│仿冒DORAEMON小叮噹手機│2個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 │吊飾 │ │ │
├─┼───────────┼──┼─────────────┤
│20│仿冒DORAEMON小叮噹收音│2個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 │機 │ │ │
├─┼───────────┼──┼─────────────┤
│21│仿冒DORAEMON小叮噹鏡子│2個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
│22│仿冒DORAEMON小叮噹名片│1個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 │夾 │ │ │
├─┼───────────┼──┼─────────────┤
│23│仿冒DORAEMON小叮噹湯匙│1支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
│24│仿冒DORAEMON小叮噹風扇│1臺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
│25│仿冒櫻桃小丸子手機吊飾│2個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
│27│仿冒櫻桃小丸子零錢包 │3個 │日本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
│28│CLASSIC MICKEY眼鏡盒 │1個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29│CLASSIC MICKEY觸控筆 │1支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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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CLASSIC MICKEY手機吊飾│2個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31│CLASSIC POOH眼鏡盒 │1個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32│CLASSIC POOH牙刷架 │2個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33│CLASSIC POOH耳罩 │1個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34│LILO AND STITCH 讀卡機│3個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35│LILO AND STITCH 手機吊│1個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飾 │ │ │
├─┼───────────┼──┼─────────────┤
│36│LILO AND STITCH 名片夾│1個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37│LILO AND STITCH 捲尺 │1個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38│Miss Bunny手提袋 │1個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39│Minnie眼鏡盒 │1個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
附表三:扣案不應沒收之物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1 │LIKABILITY鏡子 │1支 │
├──┼───────────┼──┤
│ 2 │Marie捲尺 │3個 │
├──┼───────────┼──┤
│ 3 │郵寄包裏信封 │1個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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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