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緝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甫
選任辯護人 蔡嘉容律師
陳佳瑤律師
李育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建甫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李建甫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執行羈押,並自100 年10月14日起裁定延長羈押2 月(延長羈押期間,被告因另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借執行有期徒刑2 月─自100 年10月21日起至100 年12月20日止),再分別自101 年2 月13日、101 年4 月13日起裁定各延長羈押2 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於101 年6 月12日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係經多年通緝後始為警緝獲,且所犯殺人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同條項第1 、3 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6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