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141號
TCDM,100,訴,3141,2012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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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承霖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具 保 人 劉聰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聰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劉聰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八萬元,由具保人劉聰嚴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繳納足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有本院送 達證書、報到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一年六月六日彰檢 文秋一0一助一五四字第二三六二九號函(載明拘提未獲)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自應 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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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