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43號
TCDM,100,訴,143,2012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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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崑
      巫展浤
具 保 人 洪志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少連偵
字第27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志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洪志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徐國崑巫展浤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民國99年3 月17日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20萬元、10萬元,由具保人洪志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徐 國崑、巫展浤釋放。而被告徐國崑巫展浤經本院依其住所 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各 2 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各1份(參見本院卷宗㈡第2頁、第18頁、第51頁、第 85頁、第89頁、第106頁至第107頁、第190頁、第191頁、第 193頁、第194頁、第196頁、第197頁)在卷可憑。另本院亦 通知具保人洪志維帶同被告徐國崑巫展浤遵期於101年4月 26日上午9時30分、於101年6月22日下午2時30分至本院接受 訊問,惟屆期具保人洪志維仍未帶同被告徐國崑巫展浤到 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各2 紙(參見 本院卷宗㈡第84頁、第116頁、第195頁、第192頁、第199頁 )附卷可參,則被告徐國崑巫展浤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 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唐中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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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