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林聰銘
陳杭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 告 黃偉淵
訴訟代理人 謝秋蓮
被 告 詹文龍
王裕柏
王永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黃偉淵、詹文龍、王裕柏所涉加重強盜、 因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嫌,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 2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審理,經於 99年9月30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