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99號
TYDV,101,除,299,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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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富朗包裝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民
代 理 人 蕭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1 年2 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6 月1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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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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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洲包裝機材股份│第一銀行西壢分行│101年2月5日 │54,082元│D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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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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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富朗包裝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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