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4號
TYDV,101,訴,54,2012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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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黃麗云
被 上訴 人 何俊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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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