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程世豐
被 告 高國富
韓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高國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韓淑娟給付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消費借 貸之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第11條約定本借款契約涉訟時,兩 造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原告既起訴主張依本 件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乃就 本件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涉訟,合於兩造間約定合意管轄 情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高國富於民國91年1 月3 日以被告韓淑娟 為普通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並約 定利率、期限、違約金等,有其簽立之借據為證。詎被告高 國富就該筆借款嗣後未依約繳納,經原告對被告高國富所有 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25484 號強 制執行事件),原告所分配之金額經抵充後,仍有本金807, 640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韓淑娟為 前開債務之普通保證人,自應依民法一般保證規定負保證之 責,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普通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7,640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及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查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 自認。此外並有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暨其他約定事 項1 紙、本院100 年12月7 日100 年度司執字第25484 號執 行事件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等各1 份等之影本為證。又 原告主張因被告未依約清償,經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2548 4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被告高國富所有不動產,拍定後受 償1,485,843 元,先抵充執行事件之執行費用25,385元,再 依序抵充年息為3.665%債權之利息及違約金324,284 元、本 金1,136,174 元。是被告高國富尚欠原告年息為3.665%債權 之本金807,640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等情,此有本 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25484 號強制執行分配表暨分配結果彙 總表在卷可佐,原告之主張自屬可採。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 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 絕清償,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739 條、第745 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借款人即被告高國富有未依約分期清償之事實, 固如前述,然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韓淑娟間之保證契約係屬 普通保證,此據原告自陳在卷,故雖被告韓淑娟未到場主張 檢索抗辯權,惟為符合保證債務之補充特性,法院仍應為附 條件之判決,故原告僅得於執行被告高國富之財產無效果時 ,請求被告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普通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高國富應給付原告807,64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 告韓淑娟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原告以主債務人高國富及普通保證人韓淑娟為共同被 告一併起訴請求償還借款,係屬共同訴訟,其訴訟費用之負 擔,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由被告2 人平 均負擔,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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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訴字第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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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債權本金(│利 息│違 約 金│
│號│新台幣) ├────┬──────┼──────┬────────┤
│ │ │年息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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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07,640元 │3.665% │100 年10月29│100 年10月29│按前開利率20%計│
│ │ │ │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付違約金 │
│ │ │ │止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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