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07號
TYDV,101,訴,207,2012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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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郭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珈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兆梓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8,75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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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珈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