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076號
TYDV,101,訴,1076,201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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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劉幼濤



之3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瑞國久安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6,100 元
,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
尚應補繳5,230 元。
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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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