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42號
TYDV,101,補,242,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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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薛能霖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鐘登盈
被 告 源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源
被 告 李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本院查得被告李蕙玲源廣工程有限公司
彼此間債權讓與金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3,11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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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