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川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萬勳
被 告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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