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朱仁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15,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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