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8號
TYDV,101,建,18,2012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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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志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境宸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8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534,5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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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境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