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04號
原 告 簡美惠
代 理 人 呂理國
原 告 呂簡甘
代 理 人 呂理國
原 告 陳簡丹
代 理 人 陳馥秦
原 告 李簡合
代 理 人 李訓漳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李寶蓮等14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起訴之原因事實,並依所補正之聲明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 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再按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1 審裁判費。上開事項,均為起訴 所必備之程式或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並未 於訴狀內表明原因事實,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之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