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張雅婷
張雅筑
張雅雯
張仕昀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許春美
相 對 人 張新保
張招治
張崇銘
張淑琴
張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一四0二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宗祺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 96年度繼字第1402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一般 小額信貸申請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繼承 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 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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