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秦寬
代 理 人 許恒輔律師
相 對 人 秦千惠
相 對 人 秦千雅
相 對 人 秦盛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扶養費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又「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但書所定扶養費給付事 件,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 件法第一四0之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在台北市大同區○○○路 ○段九巷七號四樓,依上開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兆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