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05號
聲 明 人 黃彥睿
黃姵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卡娃.立媚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黃雨廷(亡)
生前最後住所:同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黃雨廷於民國100 年12月27 日死亡,聲明人等2 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具被繼承 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三、經查:聲明人黃彥睿、黃姵心雖為被繼承人黃雨廷之配偶卡 娃. 立媚之子女,然渠等之生父為黃章城,此有其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準此,聲明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揆諸前揭說明,聲明人對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並無繼承權, 自無得拋棄繼承可言。從而,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此外,本件關於繼承人黃淑敏、古薏薇 、古峻瑋、黃玉宏、黃鈺銘、黃玉崧、林黃秀蘭、黃貴美、 黃欣怡、黃少謙、古玉萱、傅千紘、黃若愚、卡娃. 立媚、 黃玉井、黃玉坤、曾香蘭等人聲明拋棄繼承之部分,經本院 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在案,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