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91號
TYDV,101,司繼,191,201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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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91號
聲 明 人 葉玉妹
聲 明 人 彭張玉金
聲 明 人 邱秀琴
被 繼承人 衛福霖(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均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衛福霖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 死亡,聲明人葉玉妹彭張玉金邱秀琴等人為其兄弟姊妹 ,於100 年12月27日接獲聲請人第一順位繼承人表示已聲明 拋棄繼承,為此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提出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 ,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前條所 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 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養子女因收養關係之成立,與養父 母間發生法定血親之親屬關係,至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 之自然血親關係雖不因之消滅,惟此基於自然血親所生相互 間權利義務關係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處於停止之狀態,故養 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並無遺產繼承權,此觀民法第 1077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繼承人衛福霖固於民國年100 年10月26日死亡,其 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 衛火鏡、衛彭德妹均已歿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司繼 字第18號、第1534號卷核閱無訛,而其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彭 森梅、衛任海、衛芠玲等人同為本件拋棄繼承人,並經本院 另予准予備查在案,惟聲明人葉玉妹邱秀琴等人之生父母 雖均為衛火鏡、彭德妹及聲明人彭張玉金之生母為彭德妹( 生父則未記載),惟據其等所提出之戶籍謄本顯示其等均分 別經他人收養(查葉玉妹葉新發收養、彭張玉金張双庭 收養、邱秀琴則經邱文祥、邱鍾合妹共同收養),且均無終 止收養之情形,因聲明人等與第三人成立收養關係後,則基 於自然血親之法律關係應屬於停止之狀態,故聲請人等均非 民法第1138條定之繼承人。是依上開說明,聲明人等既非繼 承人,所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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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