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四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合力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秋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 (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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