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聲 請 人 呂明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烱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發票日及到期日。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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