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3902號
TYDV,101,司票,3902,2012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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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
聲 請 人 呂明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烱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發票日及到期日。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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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