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3564號
TYDV,101,司票,3564,2012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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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564號
聲 請 人 喬風有限公司

3號
法定代理人 黃崇昌
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陳素蘭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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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