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305號
TYDV,101,司拍,305,201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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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有茂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 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 向相對人聲請發拍賣抵押物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 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宋有茂 發給拍賣抵押物裁定,惟查,相對人宋有茂業於民國96年5 月13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 ,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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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