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地價稅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1288號
TCEV,90,中小,1288,200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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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二八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崇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地價稅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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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