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084號
TYDV,101,司促,17084,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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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84號
債 權 人 英泰石材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喬富石材有限公司謝榮海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並表明
請求利息利率(如未約定得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三、請表明本件請求之對象為何?如僅對債務人公司請求,於法
定代理人欄位僅須表明為何人即可,不須加上兼法定代理人
;如欲對債務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請表明向其請求
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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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泰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富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