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8號
債 權 人 陳義鐘
債 務 人 詹世光
債 務 人 張秀霞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債權人所提支票所示發票人為寶程營造有限公司,詹世光
、張秀霞個人非票據債務人,請釋明對債務人二人請求連帶
給付之依據為何?(如是否依據共同侵權行為主張)。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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