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838號
TYDV,101,司促,16838,2012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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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8號
債 權 人 陳義鐘
債 務 人 詹世光

債 務 人 張秀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債權人所提支票所示發票人為寶程營造有限公司詹世光
張秀霞個人非票據債務人,請釋明對債務人二人請求連帶
給付之依據為何?(如是否依據共同侵權行為主張)。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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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