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債 權 人 林利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基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之送達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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