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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114號
TYDV,101,司促,16114,2012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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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1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之2號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之2號


之2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昌、陽淑貞陳漢村、萬自得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之簽章。
二、債務人萬自得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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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