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14號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之2號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之2號 之2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昌、陽淑貞、陳漢村、萬自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之簽章。 二、債務人萬自得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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