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601號債 權 人 尚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永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煒澤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煒澤金屬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 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 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一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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