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6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維崙(即被繼承人潘福全之繼承人)、潘
心怡(即被繼承人潘福全之繼承人)、陳秀花(即被繼承人潘福
全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潘心怡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
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