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632號債 權 人 寶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 林秋敏 1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能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記事未省 略之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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