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438號債 權 人 陳利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翰民、陳淑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及各別之原因事實(自 契約觀之,二份租約為債權人與各債務人於不同期間訂定) 。二、補繳聲請費伍佰元。三、陳報聯絡電話。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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