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438號
TYDV,101,司促,14438,2012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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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438號
債 權 人 陳利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翰民陳淑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及各別之原因事實(自
契約觀之,二份租約為債權人與各債務人於不同期間訂定)

二、補繳聲請費伍佰元。
三、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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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