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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1號
TYDV,100,重訴,21,201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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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張君毓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被   告 曾隆藩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紫婕
      曾振碩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曾淑梅
      曾春子
      曾文芳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張家豪
      張語真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周雪娥
被   告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
      劉張瑞華
      張金英
      劉世祿
      吳劉秀妹
      劉世隆
      朱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梁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高英妹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金娥
      劉金桃
      劉秋菊
      劉美珠
      劉美容
      劉美齡
      劉世景兼劉田竹妹.
      劉世爕兼劉田竹妹.
      劉碧雲兼劉田竹妹.
      劉彩雲兼劉田竹妹.
      劉謝愛蘭
      簡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郕
      林劉絨妹
      游劉寶珠
      劉奕正
      劉謝玉嬌
      劉世貴
      劉世錦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謝劉桂欗
      劉桂玉
      劉奕龍
      劉世新
      劉文珠
      劉文惠
      陳秋羽
      劉奕星
      劉奕雄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沛晴
      姜林和枝
      林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顧劉玉嬌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顧緒健
被   告 許呆
      許阿波
      游象祺(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游象群(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游象宏(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游娟玲(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張許來春
      林許阿柑
      李逢麒
      賴新妹
      劉美君
            樓
      劉世貴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號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劉淑華
      劉月妹
      曾福財
      葉曾梅英
      曾阿明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福
      羅兆隆(羅仁光之承受訴訟人)
      羅小玲(羅仁光之承受訴訟人)
      郭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劉坤漢
      蔡劉玉琴
      范劉玉容
            2弄37號
      劉玉霜
            二樓之一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黃沛緹
            三樓
      劉曾杜妹
      吳劉秀蓮
            號
      劉學甲
      劉奕金
            5號
      劉碧雲
      劉碧樺
            5號
      劉秀珠
      劉學榮
      劉學鈺
            弄2之13號
      劉學全
      吳何桂
      吳上炎
      吳煥光
      吳美妹
      吳采羚
      吳庚姬
            號
      吳錦成
      吳滿榮
      徐吳靜妹
      徐吳寶珠
            號
      張吳寶壬
      王明進
      王延誠
      王麗娟
      劉吳秀英
            弄24號
      吳寶燈
            21號
      元化院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被   告 劉守文
      圓光寺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蕭金榮
被   告 劉學活
      劉學泙
      劉學演
      劉學澄
      劉學漁
      劉學添
      劉學治
      劉明珠
            6樓
      劉瑞珠
      劉奕郎
      莊金爐
      莊育郎
            段41巷80弄13號5樓
      莊育明
            段41巷80弄13號5樓
      莊大緯
      莊李桂英
      莊育成
      鄒莊玉蘭
            號
      莊育英
      莊心妹
      莊玉菊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
      莊張茶妹
      莊李桂香
      莊英達
      莊英秋
      莊淑媛
      莊育欽
      温莊玉緞
      張莊玉秀
      莊玉琴
      莊玉美
      莊玉玲
      莊玉霞
      莊玉炎
      莊育園
      莊黃嬌妹
      莊興妹
      莊玉春
      莊足妹
            67號
      呂江阿呅
      莊育成
      江金龍
      江朝進
            號
      江明華
      劉學好
      劉學金
      盧得晃
      吳建一
      吳宗憲
      吳宗政
            之5
      吳筱雲
      黃英釮
      黃英明
      江文煌
      江文慶
            691號
      江金輝
            號
      江金智
      江金松
      盧金湖
      程松齡
      程美玉
      范義光
      劉學浪
      劉學琳
      劉世澔
      劉奕斌
      劉學職
      劉奕泉
      劉奕誠
            1
      劉奕雄
      劉成華
      劉奕仁
      許卓玉嬌
            6號
      張明玉(張卓鳳英之承受訴訟人)
      卓遵炮
      卓遵台
      卓金芳(卓遵領之承受訴訟人)
            5樓之1
      卓遵光
      卓遵守
      胡卓喜妹
            號
      林卓來有
            8號
      王清波
      陳王梅珠
      王秀美
            號
      王森雄
      卓癸吟
      卓炫宏
      卓威利
      陳美秀
      劉奕煌
      劉奕基
      劉瑞香
      劉月香
      劉學淦
      劉學興
            11衖11號
      莊育金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李燿光
被   告 劉世煌
      劉世堰
      劉世棟
      江阿秋
            號
      江金山
            號
      江國連
      江長流
            號
      江木堂
      江金錫
            之5號
      江牡丹
      江月嬌
      江春木
      鍾菱臻
      劉林東妹
      李鉅坤
      李勝坤
      李明坤
      邱李梅嬌
            3號
      李梅蘭
      李美蓉
            樓之1
      卓芬香
      卓遵鈇
      卓遵智
      卓志中
      卓志興
      卓志成
            之8
      卓雪香
      卓瑞香
      黃銀和
            號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榮
      黃寶蓮
      劉黃春妹
      黃銀華
            號
      黃秀妹
      黃貴蘭
      呂巫玉嬌
      巫清東
      巫采璇
      巫清國
      巫鳳英
      呂英雄
      呂英輝
      呂政哲
      呂文龍
            6弄10號
      呂淑霞
      呂芳礽
      呂智偉
      呂琮安
      葉桂琳
      陳文旺
      劉奕鐘
      劉瑞爐
            號
      廖元滄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黃進忠
            號
      黃秀卿
      劉古淑姬
      鍾日鴻
      劉日泉
      劉學章
      劉學財
            號
      鍾維龍
      劉學增
      吳劉蘭香
      袁劉蘭妹
      江清和
      莊政雄
      劉奕詔
      劉奕治
      劉奕錠
      劉奕權
      劉奕煉
      鍾文聲
      陳秀雲
      葉步奎
      劉孟芳
      鍾仁華
      鍾仁鑫
      鍾仁森
      鍾仁城
      鍾淑熙
      鍾淑銀
      鍾淑墐
      王珍瑛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陳永杰
      江金聰
      黃愛善
      彭汝瑄
            號
      劉世為
      劉世忠
      劉世港
      劉月梅
      劉奕添
      劉易紳
      莊秋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1 年5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就其繼承之共有人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六五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之桃園縣中壢市○○段六五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別於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 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
⒈被告劉田竹妹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00 年11月21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被告劉世景、劉世燮、劉碧雲、劉彩雲, 應由其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
⒉被告游景麟於本件起訴後之100 年9 月27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被告游象祺、游象群、游象宏、游娟玲,應由其 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
⒊被告羅仁光於本件起訴後之100 年7 月10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被告羅兆隆、羅小玲,應由其繼承人承受本件訴 訟。
⒋被告張卓鳳英於本件起訴後之99年12月5 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張明玉、張明貴、張明通、張明輝、張明瓊、張 秀雲,並由被告張明玉就被告張卓鳳英就本件桃園縣中 壢市○○段65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300 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完畢,是應由被告張明玉承 受本件訴訟。
⒌被告卓遵領於本件起訴後之100 年8 月12日死亡,其繼 承人之被告卓金芳就被告卓遵領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140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完畢,是應由被告卓金芳承受 本件訴訟。
㈡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 謄本、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由原告具狀聲明被告劉世景 、劉世燮、劉碧雲、劉彩雲、游象祺、游象群、游象宏、 游娟玲、羅兆隆、羅小玲、張明玉、卓金芳承受訴訟,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 訟無影響,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查 :
㈠本件訴訟繫屬中,有下列所有權移轉登記情形: ⒈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4 400 分之193 ,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鄭祺憲。




⒉被告黃沛緹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6000分之30,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 王珍瑛。
⒊被告江金龍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6000分之31,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 王珍瑛。
⒋被告張明玉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300 分之1 ,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 彭汝瑄。
⒌被告莊育金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12600 分之121 ,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 被告王珍瑛。
⒍被告鍾日鴻、袁劉蘭妹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分別將其就 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4400 分之1 ,以買賣為登記原因 ,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李新彬。
⒎被告王珍瑛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84000 分之3310,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 訴外人李家銘。
⒏被告劉學漁、劉明珠、劉瑞珠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分別 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700分之19,以買賣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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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