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匯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百成
被 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29,428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69,8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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