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6號原 告 方澤奎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方明寬複 代理人 韓曉玲被 告 張金峯張炳安、張. 張金亭張炳安、張. 張金增張炳安、張. 張伯群張炳安、張. 張蕙雯張炳安、張. 張金忠張炳安、張.兼上列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