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30號
TYDV,100,勞訴,30,20120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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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嘉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1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5 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本人 ,上訴人至遲應於101 年6 月7 日前補繳裁判費,惟上訴人 迄今並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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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