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46號
TYDM,101,訴,446,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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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毓軒原名金建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金毓軒於提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40巷10號2 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 重大,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 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 民國101 年6 月5 日裁定執行羈押。茲審酌本案被告涉案情 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 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 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35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 告於提出3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為避免被告 日後任意遷徙,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應限制 被告住居於新北市○○區○○街40巷10號2 樓,並限制出境 、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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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