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潔
選任辯護人 周佳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 年度偵字第3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潔自民國壹百零壹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凱潔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然其犯行業據證人蘇煜 焜、王成金、李湘麟等人證述明確,並有通聯譯文在卷可考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尚有共犯「阿海」在逃,有事 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參以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實有羈押之原因,又被告於案發後確有 逃亡之事實,且其所犯之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量以重 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 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 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 98年度臺抗字第79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若准以具保停 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 有棄保逃亡之虞。再審酌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 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 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是本件雖已辯 論終結,並定於101 年7 月4 日宣判,惟全案尚未確定,仍 有保全審判進行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經本院訊問被告後, 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 年6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