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29號
TYDM,101,訴,129,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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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學淵
選任辯護人 吳保仁律師
具 保 人 陳彥棋   原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 年度偵字第192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吳學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涉嫌販賣第三級毒 品之罪嫌重大,涉犯重罪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 惟無羈押之必要,裁定准以新臺幣3 萬元具保候傳,並限制 住居,有卷附訊問筆錄、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茲被告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陳彥棋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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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