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542號
TYDM,101,聲,2542,201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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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仕達
受 刑 人 鍾筱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05 號、101 年度執字第302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仕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仕達因被告鍾筱婷犯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 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被 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鍾筱婷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 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陳仕達住、居所傳喚具保人帶 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 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 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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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