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536號
TYDM,101,聲,2536,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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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坤聲
具 保 人 李明師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依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 具保人李明師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0 年4 月28日繳納保證金額(刑保字第10011438號)後,已將其釋 放。嗣經聲請人傳喚被告應分別於101 年5 月30日到案執行 及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函,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 送達至具保人位於上開住居址,已為合法送達,詎被告竟未 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到案。聲請 人乃依法拘提被告,亦無所獲,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於101 年6 月13日以101 桃檢秋執丑緝字第2450號通緝書 對受刑人發布通緝在案,現仍未緝獲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 書、保證金繳納收據、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 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 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茲因具保之受刑人業已逃匿,聲 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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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